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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建管工字[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亮化工程承发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亮化承发包行为,保障施工现场良好秩序,现就加强建筑亮化工程承发包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把建筑工程招标准入关
  
  按照市委市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应当同步建设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建(构)筑物,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办理施工招标前,需另行提供含有亮化内容并经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
  
  二、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亮化专业施工内容纳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并在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中予以单独、明确体现,严禁通过设定暂定价的方式规避招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方案审查、预算控制价备案、合同登记备案等环节进行审核把关。施工单位应针对建筑亮化的方案要求和施工特点编制管理方案,并在技术投标文件中予以单独、明确体现。
  
  三、严格规范建筑亮化分包管理
  
  建筑亮化工程原则上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施工,如总包单位不具备施工条件、确需另行发包的,应由总包单位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四、严格强化建筑亮化施工现场管理
  
  建筑亮化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标准组织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督促相关单位严格专业分包、劳务用工管理。总包单位应对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施工予以协调管理,并对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发放承担总包责任。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承发包行为和施工活动予以监督,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等不良影响的将从重处罚。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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