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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评选工作要坚持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党的建设成果为依据,以全市和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尺度,加强领导,发扬民主,面向基层,突出重点,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要充分发扬民主,由基层单位自下而上,经基层职代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后,逐级择优推荐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和模范集体候选单位。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张榜公布候选人、候选单位的事迹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评选出群众信服和满意的先进人物和模范集体。对被推荐为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经营者,要征求该企业职工的意见,同时通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安全和环保等部门的审查,并对其本人和所在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及廉洁方面的审计。
  
  评选要注意掌握好不同行业及各类人员的比例。其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占50%以上,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妇女、青年、台胞、侨胞、少数民族应占一定比例,同时要有农民工代表。
  
  评选工作要力求规范、简便、务实。要通过评选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广泛宣传模范人物和模范集体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群众以先进为榜样,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评选工作将在2010年3月底前结束。2010年“五一”前进行表彰。
  
  四、表彰形式
  
  对受到表彰的个人和集体,分别授予“上海市劳动模范”、“上海市先进工作者”和“上海市模范集体”荣誉称号。其中,“上海市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上海市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其他人员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获得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市政府作出表彰决定,并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章(状)、证书,给予“上海市劳动模范”或“上海市先进工作者”一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农民工,按照规定解决本市户籍。
  
  五、评选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的上海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审批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模范集体。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等组成,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担任。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各企业集团等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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