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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六、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管理和保护
  
  粮食生产功能区验收认定后实行统一编号命名,并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档案。粮食生产功能区要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保护,每个粮食生产功能区要明确乡镇行政负责人为管理保护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农技员。路、渠、泵站、防护林等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专人管护。基础设施破损、缺失的要及时修复,对因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设施严重损毁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落实修复措施。要严格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对因重大建设项目征占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的,必须严格按“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执行,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数量不减、质量有提高。
  
  七、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保障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省里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和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实行严格考核。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农业部门牵头组织和具体协调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各项工作,具体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实施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三新技术”配套和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耕地的占用审批和管护。财政部门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优先安排在符合立项条件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水利部门要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水利、周边河道疏浚和水闸、机埠等设施的配套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交通部门要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周边公路网的规划建设、维护。电力部门要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电网建设,包括输电线路架设、变压器配置以及日常维护等,确保农业用电安全。粮食部门要确保优先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粮农民签订粮食订单。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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