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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科技厅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全省科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省级以上高新区,省科学院、农科院、医科院: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新闻宣传工作,健全完善考核奖励机制,省科技厅制订了《全省科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并结合当前全省科技新闻宣传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建立完善科技与宣传的互动机制。科技宣传是整个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科技工作的环境保障;科技工作是科技宣传的基础,又是科技宣传的重要内容,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在工作实践中统筹好两者的关系,善于发现科技管理工作中的亮点和新闻线索,为科技宣传提供有效线索。同时又要注重利用新闻舆论导向引导把握科技工作的发展方向,全面推动全省自主创新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科技新闻宣传奖励长效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落实《通知》要求为契机,结合自身实际,加强通讯员队伍培训,健全科技新闻宣传制度,完善科技新闻宣传责任制,制定行之有效的宣传考核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宣传积极性。
  
  三、密切合作,建立科技新闻宣传工作的交流沟通机制。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离不开各有关单位与新闻单位的密切配合。为便于加强工作联系,请各有关单位尽快落实工作分工,2月10日之前把本单位制定的科技宣传规章制度、考核措施及科技宣传分管领导、分工处(科)室和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报厅宣传办公室。
  
  省科技厅宣传办公室 电话:0531-86901920
  
  电子邮箱kejiting@126.com
  
  附:全省科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山东省科技厅
  
  2010年1月22日

  
  全省科技系统新闻宣传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省科技新闻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科技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建立科技宣传的有效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内容:
  
  (一)新闻宣传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通讯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情况。
  
  (三)新闻报道稿件采用情况。
  
  (四)其它新闻宣传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考核范围:各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省农科院、医科院、科学院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考核标准
  
  (一)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最高记录10分;
  
  (二)通讯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情况,最高记录20分;
  
  (三)新闻报道稿件采用情况,最高记录40分;
  
  (四)其它宣传工作的落实情况,最高记录30分。
  
  其中,新闻报道情况考核范围暂定中央、省和市级各一家平面媒体,即《科技日报》、《大众日报》、本市党报。其记分按照下列方法累计折算(即当年最高分折算为40分,依次类推)。
  
  《科技日报》每篇满分30分,《大众日报》每篇满分20分,本市党报每篇满分10分。同一内容在不同级的报纸上刊载,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依照发稿位置和字数,在相应媒体的计分规则为:头版文章和其它版面的头条文章计满分(头版头条加倍计分),300字数以下计满分的1/5,其它文章和图片计满分的1/2。
  
  第五条 报送方法
  
  各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传。每月将三家媒体刊登的稿件(注明刊登的媒体名称、刊登时间、版次、文章标题、作者姓名、全文内容、网络链接地址)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到:kejiting@126.com ,经宣传办公室核实后在厅网站发布,并公布计分排名。
  
  第六条 考核办法
  
  为扩大科技宣传和便于统计、考核各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科技厅网站首页特增设《媒体报道》栏目,各单位分列科目。厅宣传办公室每月汇总统计各单位刊发的稿件情况,并根据得分情况给予先后排名,在科技厅网站《媒体报道》栏目中通报。
  
  第七条 奖励措施
  
  每年对各市、省级以上高新区和相关科研单位的科技宣传工作进行考核评比,评出科技宣传先进单位和科技宣传先进个人。对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本考核办法自2010年起试行,未尽事宜由厅宣传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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