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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09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年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9年12月底前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年审内容 (一)职业中介机构依法登记(包括职业中介许可、工商、税务登记)备案情况;兼办劳务派遣的职业中介机构还需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名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 (二)职业中介服务制度建设和公示、基础台帐(包括求职人员登记名册、职业指导人员名册、中介成功人员名册、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及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发放工资)情况。 (三)职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人力资源(劳动)市场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三、年检要求 (一)检查登记 由职业中介机构携带本机构2009年度工作和经营情况书面报告、《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中介成功人员名册、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名册、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等,到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登记,并填写《2009年度职业中介机构年检登记表》(附1)。 (二)年度审验 1、经审验合格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年检记载,在其《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的“年检记录”栏上盖以“职业中介机构年检专用章”。 2、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中介许可证》有效期满并提出继续从事职业中介服务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劳动和社会保障)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登记编号系统》给定的统一编号,重新制发《职业中介许可证》。 3、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同意其继续开展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有关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的,吊销其《职业中介许可证》,收回有关证书。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并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对违规被取缔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批准其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其有关证件一律予以收回。 4、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对虽然年检合格,但未与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职业中介机构,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限定时间督促其依照有关规定完备有关手续。对未在限定时间内完备有关手续的职业中介机构,下年度年检不得视为合格。 5、年检结束后,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网公示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中介机构年检情况。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中介机构的变更情况,及时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原《江苏劳动保障网》)公共服务平台《职业中介机构登记信息系统》上作相应修改,并填报《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年检汇总表》(附2)。 凡未按规定要求、时间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即原《江苏劳动保障网》)公共服务平台修改的职业中介机构,将会影响许可证的更换工作。 四、年检方法和时间安排 1、年检采取机构自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当地机构上门检查,省厅组织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请各省辖市于2010年3月10日前将年度年检总结和填写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年检汇总表》(书面和电子档各一份)上报。 五、其它事项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8号)精神,全省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由厅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 2、各市、县(市、区)机构已经调整到位的年度审核工作,由职能调整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尚未调整到位的仍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