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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5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的决议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第二阶段)办理方案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省人民政府的议案办理方案报告。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沿海渔民转产转业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决议。经过5年的实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达到了促进发展、带动就业、维护稳定的目的。议案办理方案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了议案第一阶段实施情况,提出的议案第二阶段的总体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是可行的。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实施渔民转产转业议案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方合力,着力解决渔民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的资金投入,省财政的扶持资金在现有基础上每年适当增加。要合理使用议案资金,按照“政府引导、渔民自愿”原则,尊重市场规律,有序推进减船转产;重点实施安居工程,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落实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和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切实解决“连家船”、特困渔民的住房问题;加大扶持渔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力度,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扶持现代渔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强渔民及其子女技能培训;加强议案资金和项目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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