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芜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芜政[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2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7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芜政〔2008〕52号)同时废止。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芜湖市市区经营性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大经营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监管力度,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及科研开发等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地块拆迁、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税费征收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
  
  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地块拆迁、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和税费征收工作,应当按法定程序规范运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国土、规划、环保、人防、消防、招标采购、工商、税务、金融、国有土地收储等相关部门、机构以及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和城东新区管委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地块拆迁、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税费征收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营性用地管理实行集体决策。市经营性用地委员会为经营性用地协调决策机构,负责协调解决经营性用地管理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第二章 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制定
  
  第六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实行计划管理。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等要求,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国土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委及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和城东新区管委会,于每年的10月底前共同研究制定下一年度的经营性用地拟出让计划。
  
  第七条 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根据经营性用地年度拟出让计划,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城东新区管委会,于每年11月中旬前制定拟出让宗地的拆迁安置计划。
  
  第八条 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根据经营性用地年度拟出让计划和拆迁安置计划,会同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制订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经营性用地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经营性用地委员会审定的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及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用途、主要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需配套建设的公建配套设施等规划条件。
  
  第十条 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负责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经营性用地拟出让地块的收储和前期开发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净地”交付;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实行“毛地”出让、“毛地”交付。
  
  第三章 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执行
  
  第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拟出让地块,属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先行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拆迁安置补偿等手续;属存量建设用地,由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先行办理公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手续。收回涉及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补偿事宜由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地块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经营性用地拟出让地块的拆迁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负责按年度拆迁计划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城东新区管委会及市住房城乡建委、国有土地收储中心要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认真安排好地块拆迁时序,及时组织拆迁,确保经营性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的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