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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医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

[接上页]

  (九)设备配置。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应将民营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纳入所在市统筹规划。
  
  (十)加强自律。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通过建立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民营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规范执业、诚信服务意识,调动行业力量,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实行自我管理,全面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十一)规范服务。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等医疗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等信息。
  
  (十二)强化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评价结果要与民营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新农合定点和各种优惠政策挂钩,促进民营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十三)营造环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深入民营医疗机构,沟通政务信息和社会反映,帮助民营医疗机构做好发展定位,宣传正面典型,树立正面形象,同时要协助解决或呼吁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促进民营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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