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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公[法]字[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04-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6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仿制销售和穿着佩戴保安服装标志的通告(深公通字〔2002〕13号)
  
  2.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的通知(深公(治)发〔2002〕46号)
  
  3.关于加强我市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深公通〔2003〕2号)
  
  4.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深公(治)字〔2004〕86号)
  
  5.关于实行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制度的通知(深公(治)字〔2004〕253号)
  
  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004年2月13日深公(治)字〔2004〕86号)
  
  为了加强我市保安队伍建设,规范保安行业管理,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素质,根据《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鉴定条例》)和保安员职业有关规范(以下简称保安员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保安工作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注
  
  一、各有关单位开展保安员职业培训时,要认真按照保安员职业规范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二、各公安分局辖区内部保安组织及各保安服务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保安员培训。
  
  三、按照保安员职业规范的要求,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为闭卷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为现场考核,两科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鉴定合格者由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由取得保安员技能鉴定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申请从事保安员技能鉴定的机构应具备《鉴定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保安员职业规范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并按照《鉴定条例》规定的程序开展有关保安员的技能鉴定工作。
  
  五、保安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报考条件和办法按保安员职业规范和《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报考办法》(深劳培〔1998〕130号)的规定执行。
  
  六、各有关单位可以制定保安员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制度,鼓励保安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七、保安员的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鉴定程序开展鉴定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营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八、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注 此段原文为:为了加强我市保安队伍建设,规范保安行业管理,提高保安从业人员素质,根据《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以下简称《鉴定条例》)和《深圳市保安员职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保安工作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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