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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46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县(区)属地监管职责强化“三车”长效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我市“三车”交通安全长效管理工作,强化属地监管,落实各县(区)、开发区的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抓住源头、标本兼治、严管重罚”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各类运料车交通安全及企业的严格管理,建立“三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实现“三车”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事故起数、死伤人数明显下降的目标,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三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开发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成立“三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从安监、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属地范围内的长效管理工作。市政府将把各县(区)、开发区对“三车”的长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
  
  三、工作职责
  
  (一)狠抓源头治理。各县(区)、开发区要全面摸清属地范围内的涉及“三车”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和建筑企业及各类工程项目地址、规模、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混凝土生产企业运输单位、渣土运输单位、运输车辆等基本情况,建立信息档案。根据市政府“三车”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公布的“三车”违规违法信息,建立施工企业、混凝土生产企业及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黑名单”。各县(区)、开发区安监、建设、交通、城管等部门要建立与企业法人和建筑工地负责人的约谈制度,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督促属地范围内各施工企业与“三车”运输单位签订责任状,“三车”运输单位与驾驶人签订责任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禁使用“黑头车”、列入“黑名单”的“三车”运营企业、车辆及驾驶人;督促各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督促企业按照市里统一要求向市城乡建委缴纳“企业交通安全风险抵押金”。督促渣土车、运料车、混凝土搅拌车及其他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必须安装GPS监控设备。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区)、开发区要建立交通安全督查制度。由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建设、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对混凝土搅拌企业、运输企业、建设工地落实各项“三车”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督查,对公安交通部门抄告的“三车”违规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安全管理倒查;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三车”运营企业和建筑工地所属员工、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并向各混凝土搅拌企业、建设工地派驻安监督导员;要统筹交通、公安、城管执法力量,加大对辖区路面巡逻密度和管控力度。
  
  (三)落实责任追究。要实行安全管理倒查制度,对属地范围内混凝土搅拌企业、运输企业、建筑企业所属的“三车”多次发生交通违章行为或1人死亡有责交通事故的,各县(区)、开发区安监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责任状内容对生产企业、施工企业、运输单位、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等进行问责,严厉追究企业法人和有关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四)做好统筹协调。各县(区)、开发区要统筹好安监、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做到创新工作,严格要求。要落实好市政府及市直部门安排的任务。要建立部门之间及向上的信息传递。要确定1名联络员,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市“三车”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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