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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雅安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妥善处置政府机构改革中涉及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机构改革中涉及的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实施机构改革的同时,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配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保管利用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重新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市政府机构改革中涉及的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将2006年以前(含2006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移交市级国家档案馆。县(区)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将2000年(含2000年)以前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都应移交县(区)级国家档案馆。
  
  三、市政府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2007年以后(含2007年)形成的档案,县(区)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2001年(含2001年)以后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管理和利用。
  
  (三)一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的职能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或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继承原部门或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管,并同有关部门或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四)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或单位继续管理,不得分散。
  
  (五)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本部门或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意见,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便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裁决,妥善处理。
  
  四、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收标准,并附有电子目录、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不符合接收标准或缺少有关资料的,由档案形成单位负责进行补充、完善。
  
  五、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机构变动中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工作人员在机构改革中应坚守岗位,在档案管理工作全部妥善解决前,不得调离。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破坏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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