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陕安监管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4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0年中央省属危险化学品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通知

中央省属各危险化学品大型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2010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特下达你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如下:
  
  一、安全生产工作指标
  
  (一)减少轻伤事故,遏制重伤事故,杜绝较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实现事故死亡人数为零的目标;
  
  (二)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达100%,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
  
  (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四)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率达100%;
  
  (五)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公布重点监管的15种危险化工工艺,其自动控制系统的安装率达100%;
  
  (六)涉及省安全监管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四大类从业人员从业条件符合率达100%。
  
  二、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忠于职守、真抓实干,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二)全面落实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全年至少开展4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安全隐患排查督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归类,按照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分别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实施整改,尤其是对重大隐患要执行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严格执行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四)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的要求,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确保本年度安全标准化达标,力争安全标准化再上新台阶。
  
  (五)按照《陕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指导意见(试行)》(陕安监管发〔2008〕148号)要求,加强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危险作业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尽快符合基本从业条件要求。
  
  (六)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有效监控水平;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全年至少开展1次大中型规模的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告戒制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八)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关键危险岗位自动控制系统改造,提高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
  
  (九)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配合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积极开展行政许可网上申报工作。
  
  (十)积极开展第9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实绩考核
  
  (一)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管理活动,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完成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和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由省安全监管局提请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认真,贯彻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未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和工作任务的,取消其评优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