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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价价管[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

省盐务局,各市县物价局、省各级盐业公司,省莺歌海盐场等省内食盐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食盐出厂(场)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9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适当提高我省食盐出厂(场)价格,相应提高产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不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盐出厂(场)价格(含税)每吨提高80元,食盐产区批发价格(含税)每吨相应提高80元。调整后的食盐出厂(场)价格和产区批发价格详见附表。
  
  二、取消省盐务局原从食盐产区批发价中收取每吨12元的省盐业管理费。
  
  三、本次食盐出厂(场)价格和产区批发价格调整及取消省盐业管理费,省内食盐零售价格维持现行水平不得提高,各市县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因食盐出厂(场)价格和产区批发价格提高导致流通成本增加,由盐业经销企业通过进一步提升管理手段和经营效率,压缩经营成本予以消化。省内盐业生产和经销企业要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确保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四、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各环节价格的监管,对违反食盐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物价局琼价工字【1996】15号文件等原有关食盐价格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10年1月21日

  
  附表:海南省食盐出厂(场)价格、产区批发价格表
  
  
  
  
  
  品种
  
  出厂(场)价(元/吨)
  
  产区批发价(元/吨)
  
  不含增值税价
  
  含增值税价
  
  不含增值税价
  
  含增值税价
  
  
  
  非碘食盐
  
  粗盐
  
  384
  
  434
  
  461
  
  521
  
  日晒盐(一级)
  
  470
  
  531
  
  547
  
  618
  
  日晒盐(二级)
  
  434
  
  490
  
  511
  
  577
  
  加碘食盐
  
  粗盐
  
  464
  
  524
  
  541
  
  611
  
  日晒盐(一级)
  
  550
  
  621
  
  627
  
  709
  
  日晒盐(二级)
  
  514
  
  581
  
  591
  
  668
  
  注:1.包装物为50KG内塑外编袋。
  
  2.食盐出厂(场)价交货地点为产区坨地。
  
  3.食盐产区批发价交货地点为三亚港或八所港。
  
  4.食盐出厂(场)价不含筑装费用。
  
  5.非碘食盐出厂(场)价格中不含每吨30元的包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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