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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时间】 2010-06-30
【实施时间】 2010-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7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五)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六)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七)载有本次半年报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6.2”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为保证本次半年报的按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半年报的相关文件,但半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董事及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应当以传真方式或扫描方式提交本所。
  
  十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报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公布半年报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半年报,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二、本所对本次半年报进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查。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如果本次半年报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三、本通知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公司。本所对主板公司、中小企业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半年报编制和披露有特殊规定的,相关上市公司还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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