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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公安消防支(大)队: 根据新《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的要求,经研究,现将火灾损失鉴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证中心应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委托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工作纳入业务范围,严格认真地开展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 二、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了准确统计火灾损失委托各级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其火灾损失鉴定不收费。该项鉴定费用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证中心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三、火灾事故中受灾人自愿申请鉴定的,其收费标准按市财政局(渝财综[2002]97号)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