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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城[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4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工作的意见
  
  (冀建城〔2010〕4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卫生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保定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集团:
  
  由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下发文件,对做好《标准》实施工作提出要求。为确保《标准》尽快落实到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标准》实施期限及区域。《标准》包括常规指标42项和非常规指标64项,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常规指标项目,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供水情况,将我省实施《标准》“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的日期确定为:石家庄、承德、秦皇岛、唐山4个设区城市最迟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张家口、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7个设区市最迟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全省所有县级市和县城最迟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加快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各级供水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按照以下标准要求完成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建设。石家庄、唐山两设区市供水企业要具备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106项指标的能力;其他9个设区市供水企业(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和2个县级市供水企业(迁安、武安)应具备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42项常规检验指标的能力;全省其他20个县级市和110个县城以及独立供水的开发区、工矿区供水厂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均应具备对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余氯、pH等11项指标的检测能力以及余氯、浊度等指标在线检测。
  
  三、落实水质达标的各项措施。供水企业作为《标准》的实施主体,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和设施改造力度,尽快将《标准》落到实处。一是提升改造制水工艺,要针对源水水质情况和水质标准要求,加强对原有制水工艺改造,逐步提升出厂水水质标准,确保按规定时限达到106项指标要求。二是做好水质检测工作,要按照《标准》确定的检测项目和频率,及时对供水水质情况进行监测。水厂出水的非常规指标(64项)应保证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水厂,每年应至少检测两次)。三是抓好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加强对城区供水管网检测和维护,及时改造老化及漏失严重的供水管网,减少水质二次污染。
  
  四、切实加强供水安全的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应将安全供水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行业管理,贯彻落实水质督察和监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水源的保护,确保供水水质安全。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对各类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检测,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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