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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林业局
【发文字号】 沈林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林业局关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林业局:
  
  为方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办理,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林业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办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林业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政许可(以下简称行政许可)相关材料的审核上报、发放和年度审验等相关工作。市林业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受理我市各县(市)的行政许可审核审批工作。
  
  二、各县(市)林业局在办理许可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要求进行审核报批,不得超种类审核、发证、审验。
  
  三、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林业局审查合格,直接上报辽宁省林业厅。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行政许可申请书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
  
  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固定资产投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场地、笼舍等相关照片;
  
  3、开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养殖规划;
  
  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1)驯养繁殖的须提供野生动物输出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2)猎捕的须提供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3)进口的须提供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5、申请单位与野生动物输出单位的协议。
  
  四、驯养繁殖中国林蛙、蓝狐、水貂、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县(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林业局审核,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辽宁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
  
  1、野生动物输出单位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3、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各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饲料来源有保证。
  
  五、经批准驯养繁殖中国林蛙、蓝狐、水貂、貉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各县(市)林业局核发,各县(市)2010年度驯养繁殖许可证编号为:新民市为2010-沈-001-200、辽中县为2010-沈-201-400、法库县为2010-沈-401-600、康平县为2010-沈-601-800。
  
  六、各县(市)林业局要做好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申请材料的信息存档工作,以备检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信息实行半年报制;中国林蛙、蓝狐、水貂、貉的驯养繁殖单位信息实行月报制。各县(市)林业局务于每月5日前将《驯养繁殖单位信息汇总表》(附件5)上报沈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七、各县(市)林业局要加强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的管理工作,做好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等服务工作,促进野生动物产业健康发展。
  
  附件:1、申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繁殖许可证材料样本;(略)
  
  2、申请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繁殖许可证材料样本;(略)
  
  3、沈阳市林业局审核文件样本;(略)
  
  4、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样本;(略)
  
  5、驯养繁殖单位信息汇总表;(略)
  
  6、野生动物输出单位驯养繁殖许可证样本。(略)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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