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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原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沪税政二〔1987〕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沪税地〔1989〕22号)第二十四条,《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税地〔1993〕99号)第二条相应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月20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