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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已累计享受满三年的; (五)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 (六)已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其他应当停止享受社保补贴情况的。 第七章 管理 第十四条 社保补贴遵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年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开始灵活就业或终止灵活就业或变更就业形式,应及时书面向社区报告,社区进行核实后应做好记载,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 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故意隐瞒就业状态骗取社保补贴的,责令其退回已领取全部社保补贴;对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造成资金流失的,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对社区办理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则取消评选“充分就业社区”资格,已评审的予以摘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持有效《再就业优惠证》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保补贴,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劳社发[2007]6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