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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漳州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交通局制订的《漳州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漳州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市物价局、市交通局2010年1月18日)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07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立油运价格联动预案机制的通知》(闽价服〔2006〕306号)精神,为减缓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影响,维护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漳州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订漳州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
  
  一、运价与油价联动的基本原则
  
  1.实施运价与油价联动。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出租车运营成本的影响情况,将出租车运价与油价实行挂钩联动,运价随油价的涨跌作同向调整。以我市市区现行出租汽车运价对应的油价为基础,统筹考虑油价变动、政府补贴等因素,通过加收(或取消)燃油附加、调整起步价(或起步里程)、调整车公里运价等方式进行。在具体实施方案中,可单独或同时采用以上方法。
  
  2.科学设置运价与油价联动方式、运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当油价上涨到一定幅度时,可以启动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相应加收燃油附加或上调运价;当油价下降到一定幅度时,可以相应取消燃油附加或下调运价。
  
  3.统筹兼顾,合理分担。因油价调整导致出租车运营成本的变化,由政府、经营者、司机和消费者合理分担,共同维护出租车行业和社会稳定。
  
  4.运价油价联动部分只用于消化油价变动因素,保持出租车驾驶员收入相对稳定,不用于增加经营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联动方法
  
  1.加收燃油附加。出租车每趟营运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驾驶员再向乘客加收1元,直接从中获得燃油补贴。
  
  2.设立运价与油价联动启动点:
  
  (1)以93号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下同)5.10元/升时作为实施燃油附加费的启动点;
  
  (2)当油价达到启动点并持续三个月以上时,可以加收1元燃油附加;
  
  (3)当油价上涨至7.10元/升并持续三个月以上时,按当期运营成本监审数据,可以启动实施下一轮燃油附加或上调运价的相关程序;
  
  (4)当油价回落至5.10元/升以下、持续三个月以上,按当期运营成本监审数据,可以取消燃油附加1元或启动下调运价的相关程序。
  
  三、建立完善监测分析制度,合理确定运价成本
  
  进一步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燃料结构、用油价格、市场供求、主要运营指标以及企业经营成本、驾驶员收入状况等监测分析,定期调查审核出租车用油成本和经营企业运营费用;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运营统计资料。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租车运营定价成本。
  
  四、加强涉车收费管理
  
  严格规范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收费行为,充分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出租汽车租赁承包费和管理服务费构成、为驾驶员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提供的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公开。
  
  五、严格燃油附加调整操作管理
  
  1.当油价达到燃油附加调整时点时,由市交通运管部门按照本意见提出运价油价联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市物价局、交通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在收到燃油附加调整通知后,在出租汽车显著位置张贴由市物价局、交通局统一印制的加收燃油附加告示;同时做好各项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我市市区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顺利实施。
  
  3.因油价上涨幅度过大,如政府对出租汽车实施财政补贴,则应将补贴金额折算成油价,另行测算调整燃油附加费的启动点。
  
  4.市区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出租汽车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借实施油运价联动机制之机乱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诚信经营,按章收费。
  
  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订相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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