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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急诊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二、三级医院: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急诊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1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在我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范围内,采取医院自愿申报、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估的方式,成立“北京市急诊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
  
  《通知》自 2009年7月29日发布后,北京朝阳医院、宣武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中国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等7家医院在评估截止日期前,按照规定分别申报了拟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有关文书。
  
  市卫生局于2009年9月1日至2日,组织了我市急诊医学和医院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申报医院的专家回避),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评估了申报医院的申报文书,采取到医院急诊科实地考察和“飞行检查”的形式,对申报医院的急诊科进行了评估,并认真听取了申报医院的陈述。评估专家依据严谨的评估程序,遵照严肃、认真、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了综合评估。北京协和医院以总分第一被确定为“北京市急诊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质控中心任期一年。待年终工作结束后,市卫生局将采取评估专家评议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质控中心任期一年中的工作进行评议。经评议合格可连任。若在任期内未能履行职责,未能有效地改善本专业现状,经评估专家评议认定,市卫生局批准,该质控中心将被除名并摘牌,在限期内退回全部专项经费,并由市卫生局向社会公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接受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质量督查和改进工作的要求,积极支持质控中心开展工作。质控中心在开展工作期间,接受各级各类医院同一专业专家的监督。
  
  
二○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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