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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拆分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要求拆分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收费项目的函》(浙公函〔2009〕193号)悉。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鉴于全省汽车驾驶员考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将由各市、县车辆管理所分别承担,为方便群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同意将现行驾驶员考试费标准360元/人次拆分为驾驶员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标准80元/人次,驾驶员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180元/人次,驾驶员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100元/人次。补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重新进行的考试)80元/类·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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