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汕价[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9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汽车客运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交通局,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各汽车客运站: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运[2010]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汽车客运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形式
  
  (一)农村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始发地的县、区交通部门拟定定价方案,经同级价格部门核定后,依法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公路客运(含省际、市际、县际班车和旅游班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价格、交通运管部门核定客运票价的上限价格,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不超过上限价格范围内制定执行票价,在执行前5个工作日内向有定价权的价格、交通运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布。
  
  (三)包车(旅游)旅客运输、粤港澳旅客运输、商务客车运输的票价以及通过客运车辆进行小件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依法定价。
  
  二、客运票价管理原则
  
  我市客运票价审核、备案和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分级管理原则。凡在我市各客运站始发的省际、市际和县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市价格、交通运管部门核定;县、区内班车客运票的上限票价由县、区级价格、交通运管部门核定。
  
  (二)协调一致原则。各级价格、交通运管部门要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客运票价的审核和备案工作。各汽车客运站要将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个客运经营单位,协调好站内各旅客运输经营单位、各线路班车票价工作,做好各线路客运票价申报、备案工作。并按照对相同装备等级车辆及营运方式的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的执行票价应当基本保持一致的规定,协调好不同客运企业相同装备等级车辆及营运方式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的执行票价。
  
  (三)属地监管原则。坚持以属地监管为主原则,市价格、交通运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客运票价的审核、备案工作。市物价局负责中心城区客运票价收费许可证核发;市、县、区价格、交通运管部门对中心城区各客运站票价和货运价格的监督检查、价格公示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心城区外的县、区价格、交通运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客运和货运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需上报市审核、备案的客运票价进行初审,并根据市审核意见核发收费许可证;负责农村客运票价审核,本区域范围内线路班车客运票价审核和备案工作、收费公示工作。
  
  三、价格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各级价格、交通运管部门应于2010年1月25日前按规定权限、程序完成上限票价核定和执行票价备案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中心城区的汽车客运站要按照新的班车票价计算规定,对从本站始发的客运班线(含外省、市单、对开客运班次,下同)进行重新计算,对相同装备等级车辆及营运方式的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的执行票价应当基本保持一致。填写《广东省汕头市道路客运价格备案表》(附件1)和《汕头市----汽车客运站客运班车发班情况表》(附件3)一式5份,于1月22日前报市运管中心核定里程并加具审核意见后,于1月24日前分别送市价格、交通运管部门核定上限价格并备案(同时附带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同时,按规定向市物价局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二)各县、区的汽车客运站要按照新的班车票价计算规定,对从本站发出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进行重新计算,填写《广东省汕头市道路客运价格备案表》和《汕头市----汽车客运站客运班车发班情况表》一式5份,于1月23日前报各县、区价格、交通运管部门核定线路里程,并对相同装备等级车辆及营运方式的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的执行票价是否基本保持一致进行审核后加具审核意见,于1月25日前报市交通局审核后,送市物价局核定上限价格(同时附带相关表格的电子文档)并备案。各客运站凭市物价局出具的核定意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三)农村客运票价的价格方案申报和时间要求,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交通部门确定。
  
  (四)新增客运线路票价申报,由客运站填写《广东省汕头市道路客运价格(新增班线)备案表》(附件2),按照上述程序申报执行。
  
  四、价格申报和申领收费许可证要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