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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卷烟、烟草业生产、购销等经营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盐业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盐业经营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三)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四)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银行证券业务违法经营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用品经营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六)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七)其他相关部门 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监督管理需本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以上行业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负责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或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发现本辖区内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等经营条件,并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和停止互联网接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进行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单位和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要建立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市查取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市工商、公安、消防、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环保、交通、农业、林业、畜牧、煤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公用事业、商务、旅游、烟草、盐业、银监、文物、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通信、电力、监察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措施,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指导查处取缔工作,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信息通报制度。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督促整改、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整改要求上报同级政府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