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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鲁农种字[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工作分工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要求先行自查,市级组织联查,省厅组织抽查。县(市、区)要做到普查,所有经营单位要逐一检查,经营单位检查率要达到100%,种子产品检查率要达到50%以上,其中杂交种子产品要全部检查;市联查,经营单位检查率要达到30%以上、产品检查率要达到20%以上。省厅抽查,每市抽查2个县(市、区),每县抽查1个种子集中交易市场或5个以上经营单位,并在销售旺季进行不定期地暗访检查。同时,按照农业部《2010年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要求,省厅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进行“六查”,并按规定将种子样品寄送定点检测鉴定机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现代农业,维护农民利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牵头负责种子执法年活动的具体工作,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做到管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种子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厅成立了“山东省种子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1)。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体系。各地要把种子执法年活动工作真正摆上重要位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把任务、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层层制定责任制,不走过场,抓出成效。各市工作方案于2010年2月5日前报省厅备案。
  
  (三)争取资金,做好保障。为保证种子执法年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省厅已争取省财政支持,落实了专项经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向地方政府积极汇报,与财政等部门主动沟通,争取多方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种子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多措并举,强化监管。一是要改进工作方法。做到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正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正面引导教育与依法严肃处理结合。二是要加大市场检查强度,扩大检查活动范围。注重检查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查源头、守市场、堵“下游”,不留死角。对辖区内的所有经营单位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建立监管档案。三是要积极推行信用分类管理,推行“黑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管理有效和富有竞争力的种子经营单位的给予优先扶持,并加以宣传和倡导。严重失信的列入“黑名单”,强化监管。四是要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担负起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责任,主动争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按照各自分工,发挥合作优势,形成执法合力。五是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作物,找线索、定目标、追源头、抓典型,坚持“五不放过”原则,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六是要健全案件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及举报电话,认真接访,做好登记,及时查处,及时反馈。制定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发现并举报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建立举报案件督办制度,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督办检查。七是要高度重视种子案件处置。对突发事件或大案要案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迅速反应,果断处置,避免因处置不力造成事态扩大化,导致群体事件发生。对跨区域案件,及时上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动和督办机制,强化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联动。
  
  (五)互通信息,广泛宣传。一是要确定专人收集汇总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和宣传及工作影像、文字资料,并分阶段逐级上报。进一步完善案件查处和上报制度,对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二是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主动宣传种子执法年的各项活动,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良好氛围。三是要采取正面宣传和反面曝光相结合的方法,宣传执法年活动的先进经验及取得的成效,对大要案、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四是要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种子检验员及检验机构信息、种子执法信息、种子市场检查信息及时公开,并随时报省厅。许可证清理结果要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省厅将以山东农业信息网和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网站为平台,建立种子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实现品种审定、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信息可查询,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品种,方便种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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