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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卫函[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0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转变有关问题的函

丽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我市部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转变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是新医改四大体系建设任务之一。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非常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作分别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管理。为了保持政令畅通,有利工作联系,地方各级政府新农合管理部门应与国务院新农合管理部门保持一致。2009年10月,省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也十分明确,全省新农合的主管部门是省卫生厅。
  
  新医改提出了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的问题,但医疗保障管理体制的统一须全省通盘考虑,目前要保持新农合管理体制的稳定,各地不得随意更改主管部门,确保新医改四大体系建设有机联动、稳步推进。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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