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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牵头制订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二○一○年一月) 为充分发挥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计重收费和二义性路径识别等系统的效能,进一步完善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方便公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2007年第35号公告)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收费与结算方式 (一)全省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收费方式分人工半自动收费和不停车收费。结算方式为“各站收费、统一解缴、按实拆分、按时结算”。 (二)涉及路网二义性路径的,按照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记载的路径标识信息确定车辆行驶路径,按实拆分车辆通行费。因路径标识信息不准确而无法识别行驶路径的,按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投用前有关规定拆分。具体拆分和结算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接受不停车收费方式的车辆用户,暂定三年内给予高速公路通行费3%的优惠。其他优惠措施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商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团体用户,积极发展个人用户,做好不停车收费方式的推广和应用工作。省内运输企业高速客运班车应分批次、集中安装电子标签,成为不停车收费用户。政府机关公务用车要积极采用不停车收费方式。 (四)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系统投用后,对实际称得的车货总重下浮5%,进行计重收费。车辆合法装载吨位的判断标准,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的超限标准认定。 (五)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妨碍车辆用户使用路网允许的非现金支付方式交纳通行费;未经省交通运输厅批准,不得擅自关闭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或擅自更改车道性质。 二、费率确定与调整 (一)高速公路收费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依据省政府批准的费率标准收取,其中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经营性高速公路,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费率标准需要调整的,按此程序办理。费率标准确定和调整工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二)高速公路收费采用全省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高速公路项目(路段)费率标准,按照各车型类别的每公里收费标准,以路段里程为基数计算,并叠加其间的特大桥梁和隧道应加收的部分来确定。 在实施计重收费中,以元/吨公里计,确定统一的基本费率标准。区分正常装载车辆和超限车辆,以基本费率标准为基数,确定不同的费率变化系数。 (三)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费率表,计算确定路网内各入口收费站与出口收费站之间各类车型应收取的通行费以及计重收费计费里程,下达至各个收费站系统。 新建路段加入、新建收费站开通或是局部费率变更,经省政府批准后,省交通运输厅应及时更新下达费率表,路网内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至每个出口收费车道收费系统。 (四)通行多个高速公路项目(路段)的车辆通行费,为所经过各个路段费率标准的合计。 三、技术要求与通行凭证管理 (一)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管理需要,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标准建设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和设施,经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检测合格后方可开通运行。 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所辖路段系统设施的维护工作,及时补充和更新系统设施,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时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和要求,及时改进联网运行管理技术。 (二)全省高速公路采用统一的通行卡(券)、系统用卡、非现金支付卡(储值卡或记账卡)和电子标签,由省交通运输厅或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行。 车辆用户在行驶高速公路,使用通行卡(券)、系统用卡、非现金支付卡(储值卡或记账卡)和电子标签时,应遵守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伪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