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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等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国土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9]2348号),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重要性
  
  我省农田水利建设经过长期努力,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明显提高,使我省的粮食生产能力连续四年保持在千亿斤以上,连续六年创历史新高、连续十年居全国首位。但是,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省的农田水利设施不足,标准偏低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工程管理维护不善的现象比较严重,加剧了我省灌溉设施不足的矛盾,也使得我省建设的一些大型水利设施效益不能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投入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尚未建立农田水利建设的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长效投入机制。
  
  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是做好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基本前提,是解决我省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存在问题的基础性工作。规划的约束力、指导性,是规范农田水利建设,统筹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建设,整合相关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稳步发展的关键,也是乡村两级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农民参与工程建设的必要条件和政府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
  
  二、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和与其他规划衔接工作
  
  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以县(区)为单位,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全省每个县(区)都要编制。规划的编制要着力解决当地农田水利建设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向和重点,统筹工程布局,统筹骨干和田间工程建设,统筹资金配置,统筹工程建后管理,统筹与河南粮食核心区建设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充分发挥工程整体效益。同时,要注意倾听基层政府和群众的意见,准确把握群众的现实期望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使规划的编制既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有一定的前瞻性。
  
  三、规划审批的时间和程序
  
  各县(区)原则上在2010年4月底前要完成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工作,并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报省有关部门,粮食核心区的95个县(区)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审查,其他县(区)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规划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人大在6月底前完成审批工作。实施规划所需资金,以现有相关投资渠道为主,多方面筹措解决。经批准的规划是国家和省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县级政府各部门在安排或申报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以及协调与农田水利建设有关事项时,均要以规划为依据。
  
  附件:关于印发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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