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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 为更加准确、及时掌握我市卫生机构人力、设备、经费及医疗服务等情况,为制定卫生政策、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9]106号),要求,现就我市卫生资源和医疗服务信息报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北京市卫生机构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京卫信A1-4表)、医用设备调查表(京卫信A1-5表)、北京市出院病人调查表首页(京卫信A1-2-1表)、北京市出院病人调查表附页(京卫信A1-2-2表),填报的内容有所调整,填报范围和频度没有变化(详见附件)。新增月报表北京市医疗统计工作月报表(京卫信A1-1表)、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其中京卫信A1-1表为二级及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月报表;卫统1-10表为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 二、实施要求 (一)实施时间。从2009年起,执行卫生机构年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8表),即按照新的年报表填报。从2010年1月起,执行月报表(京卫信A1-1表、卫统1-10表)、季报表(京卫信A1-2-1表、京卫信A1-2-2表)和实时报告表(京卫信A1-4表、京卫信A1-5表)。从2010年起取消我市原有月报1、2、3 表(2009年第四季度月报表1、2、3照常上报);同时从2009年第四季度起取消卫生部季报表。 (二)报送方式。网络直报,即各单位登陆“北京市卫生局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报送数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做好准备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抓紧落实此项工作。实行新的调查制度后,统计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各单位要加强人员配备,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开展网络直报工作,保证数据质量。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开展网络直报工作,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上报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漏报和瞒报。各区县卫生局要严格数据审核,确保数据及时、准确、有效。 附件:报表目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卫统1-1表 卫生机构年报表- 医院类 年报 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疗养院、护理院(站)、临床检验中心、门诊部 同填报范围 2010年 1月10日前 网络直报 卫统1-2表 卫生机构年报表- 乡镇卫生院类 年报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同填报范围 卫统1-3表 卫生机构年报表-诊所类 年报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同填报范围 卫统1-4表 卫生机构年报表-村卫生室 年报 村卫生室 同填报范围 卫统1-5表 卫生机构年报表-急救中心 年报 急救中心(站) 同填报范围 卫统1-6表 卫生机构年报表-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 年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预防保健中心 同填报范围 卫统1-7表 卫生机构年报表- 卫生监督机构 年报 卫生监督所/局、卫生监督中心 同填报范围 卫统1-8表 卫生机构年报表- 其它卫生机构 年报 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等其他卫生机构 同填报范围 京卫信A1-1表 北京市医疗 统计工作 月报表 月报 二级及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未定等级的政府办县级及以上医院填报 同填报范围 2010年 1月起 次月 10日前 网络直报 卫统1-10表 其他 医疗机构 月报表 月报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二级以下医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疗养院、护理院/站、门诊部、县区卫生局 同填报范围 京卫信A1-4表 北京市卫生 机构人力基本 信息调查表 实时报表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乡村医生和卫生员除外) 同填报范围 实时上报 网络直报 京卫信A1-5表 医用设备 调查表 实时报表 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急救中心(站) 同填报范围 实时上报 网络直报 京卫信A1-2-1表 北京市 出院病人调查表首页 季报 二级和三级医院、未定等级的政府办县级及以上医院报送出院病人个案数据 同填报范围 季后15日内 网络直报 京卫信A1-2-2表 北京市 出院病人 调查表附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