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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清远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清府[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交通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防控北江塞船事件的发生,加强对塞船事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通航水域内,发生在同一航段内堵塞船舶50艘及以上,并且塞船时间3天及以上的事件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塞船事件协调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清远市北江塞船事件应急处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北江清远段塞船事件指挥、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清远市交通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职责分别为: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的协调、指挥和处理。
  
  2.负责启动本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塞船事件。
  
  3.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研究、部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通航水域塞船事件处置工作的管理、协调。
  
  2.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塞船事件的情况。
  
  3.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通知有关部门响应预案,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塞船事件。
  
  4.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协助组织召开会议,对事件进行研究、部署,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5.对外发布塞船的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6.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清远市交通局:
  
  1.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水上交通行业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清远市北江枯水期船舶装载和保通航管理办法》要求,对通过飞来峡水利枢纽的船舶进行检查,并对不服从交通管制的下航船舶实施滞留。
  
  4.加强对港航业户的监督管理及宣传教育工作。
  
  (二)清远海事局:
  
  1.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交通管制的配载要求,加强船舶签证管理,对不服从交通管制的航行船舶实施滞留。
  
  3.加强巡航监管工作,维持水上交通秩序。
  
  (三)北江航道局:
  
  1.加强航道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枯水期向有关单位发布航道水情信息。
  
  3.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安排航道疏浚,确保航道达到维护水深。
  
  (四)水利枢纽部门:
  
  保障航运基流的正常下泄,当枢纽下游塞船时,要积极配合解决塞船问题。
  
  (五)水利部门:
  
  负责水利系统的管理、协调、组织工作;加强对采砂船舶的管理,以免破坏航道设施,恶化航道通航条件。
  
  (六)水文部门:
  
  负责提供有关水文资料。
  
  (七)港航企业:
  
  积极做好对运输和装卸业户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公安部门:
  
  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综合协调水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新闻媒体:
  
  客观、真实报导防控塞船事件的有关情况,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启动预案
  
  相关单位发现通航水域发生第二条的情况时,应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按领导小组的指令启动预案。
  
  (二)响应预案
  
  1.各相关单位按预案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各相关单位应相互协调、沟通。
  
  3.各相关单位应服从领导小组的指挥,有效地解决塞船事件。
  
  (三)解除预案
  
  事件妥善处理后,由领导小组发布解除预案指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事件的处理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
  
  第六条 分级预警和逐级响应
  
  塞船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分级预警和逐级响应的原则。
  
  (一)预警分级
  
  根据航道水情和塞船情况,分为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
  
  1.三级预警:同一航段内出现塞船50艘(含)至100艘,并且塞船时间达3天以上时为三级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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