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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严禁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为理由,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科学、规范、合理安排各项土地出让支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依法及时足额征缴土地出让收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清缴管理,强化对商业银行代收土地出让收入业务的监督检查,严禁商业银行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过渡账户。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和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近期,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本级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排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在本地区得到贯彻执行。各市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于2010年3月10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监察、审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