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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中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府办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中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后,各县(区)要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情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相关报表和资料,及时反馈信息,认真总结经验。
  
  第二十条 重点县项目建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当年安排的专项项目,主体工程须在次年春灌前完成,确保工程如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重点县工程验收分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
  
  单项工程竣工后, 由县(区)水务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财务决算,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重点县建设的年度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申请年度项目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总体任务完成后,应由县级财政、水务部门逐级向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或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委托市级财政、水务部门组织。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应按照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工程性质和“谁受益、谁管理”、“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工程管理主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三条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水利工程,实行以用水户协会管理为主的多种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原已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强行收回。但因管理者的原因,未能履行相关协议和义务,可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与业主进行协商后,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收回其所有权或管理权,重新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未进行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在项目工程建设之前,全面推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对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的水利工程,应由县(区)人民政府及时核发《水利工程产权证》。
  
  第二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确保水质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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