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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交航[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营运设施标准(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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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单纯外购膳食餐饮服务的游船应当设置膳食备餐间和二次更衣室,450客位和300客位游船的外购膳食备餐间和二次更衣室面积分别不得小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内部须设置净水装置、独立空调机、紫外线空气消毒灯和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
  
  就餐场所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85平方米。
  
  游船厨房和膳食备餐间房门不得面对公共厕所。
  
  第十五条 (船容船貌)游船外观及灯光设施应当与黄浦江沿岸整体景观保持协调性。船名、船籍港标识应当清晰、醒目。船体无明显锈蚀或脱漆。
  
  第五章 码头泊位设施
  
  第十六条 (码头泊位)游船码头一般应当采用便于游船安全靠泊和游客安全上下船的钢质趸船浮码头型式,按照水域规划线控制要求设置。
  
  营运码头泊位长度应为停靠游船长度的115-120%。
  
  客运码头与上下游相邻的其他码头应当保持不小于15米的安全间距。码头沿江外侧面应当采用水平方向连续护舷方式,保持游船船舷与码头的紧密相贴。
  
  第十七条 (前沿水深)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保持码头前沿的水深条件满足靠泊游船吃水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引桥设施)钢质趸船浮码头应当采用钢质引桥与沿岸基础设施相连接。引桥宽度和坡度应满足设计规范标准。
  
  引桥两侧及趸船非靠船侧应当设置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低于1.2米。
  
  第六章 码头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在码头候船场所和售票站点设置电子信息显示设施,及时公告航班运营信息。
  
  第二十条 (进出通道)码头进出通道应当保持畅通,通道宽度一般不小于2米。游客上下船应当实行分道通行。
  
  各检票口处应当设置相对固定的隔离栏,宽为0.8-1.2米。
  
  码头应当设置无障碍专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候船场所)候船场所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其面积应当满足同一开航时段额定客流人数的候船需求。候船场所座椅及相关设施的布置与排列方式应当结合进站线路设置。
  
  候船场所应当具有安全舒适的候船环境,内设广播、时钟、果皮箱、行李寄存和厕所等公共设施。禁烟场所应当设置禁烟标志。
  
  第二十二条 (标志标识)码头泊位、进出通道、候船场所、售票站点、停车场地等公共设施内外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应清晰醒目,分类编号,内容使用中、英文对照。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点)码头应当配置专用或公共停车场地,团队客车停车区域与小型车辆停车区域一般应当设有明显的划分标志,以保障游客上下车安全。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码头区域内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防汛、消防、救生等相关设施设备,并使之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二十五条 (安检设施)码头各入口处应当按有关规定配置安检X光机等安全检查设备。
  
  码头各出入口、游客通道、售票站点、候船场所、码头前沿等重要位置应当设置电子监控设施。
  
  第七章 售票与检票设施
  
  第二十六条 (站点设置)售票站点位置应当满足方便游客购票、便于安全管理要求。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在码头候船区域外设置专门售票站点,便于集中售票。
  
  各售票站点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经营设备和安全设施,按照票务信息管理系统标准配置相应的终端设施和监控装置,实行联网售票。
  
  第二十七条 (检票设施)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在候船场所与游船泊位之间设置检票设施。检票设施应当与票务系统联网,其数量和功能应当满足高峰时段客流量需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期限)本标准自2010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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