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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由组长担任会议召集人,及时研究和统筹本校科研经费筹集、资金安排、监督管理等重要事项,研究解决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问题,对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监督组每半年向学校党委和校长书面报告科研经费预决算执行和科研资金的运行、安全状况,每年向教代会报告科研经费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并督促科研处、财务处通过校务公开载体,实时公开学校的科研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二条 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承担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责任。审计处实施对重大科研课题或大额度科研项目(军工项目除外)经费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民办高校、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