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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2010年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意见 2009年,我市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各项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对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中的基本标准,部分指标仍未达标,为确保我市2010年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成功,进一步完善五大体系建设,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创业型城市的重要意义 创建创业型城市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必由之路,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鼓励和支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拉动就业的新增长点,具有就业的倍增效应,为稳定就业局势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协调配合,狠抓落实,共同推进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全面实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目标。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需着力抓好的重点工作任务 1.建立健全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落实政策性补贴、创业培训、人事管理、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实现新增个体工商户8000户、民营企业1000家,新创办企业成活率达80%。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新乡中心支行 2.将创业扶持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到位。市本级安排创业扶持资金500万元,各县(市)安排100万元,各区安排50万元;市本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1000万元,各县(市)安排200万元,各区安排5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组织创业培训3000人,其中各县(市)300人,各区150人,打造2000名微小企业小老板,至少带动10000人就业;培训合格率90%以上,创业成功率5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比例为1∶5以上。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5亿元以上,其中市本级不低于5000万元,各县(市)不低于2000万元,各区不低于1000万元。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发放贷款2亿元。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行新乡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5.创业导师人数达到150人,开展公益性创业指导服务10次以上。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6.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园区1个,各县(市、区)要建1-2个创业孵化园区(或创业一条街)。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7.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强化创业服务职能,加强创业服务工作力量。每个县(市、区)要依托现有劳动就业与创业服务机构,整合职能,设置创业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 8.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发汇集创业项目500个,其中每个县(市)开发征集创业项目50个;举办1次创业成果展示暨创业项目推介会。 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9.在公共场所设立创建创业型城市公益宣传栏100块,利用市区广告牌宣传创业政策和创业典型。 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10.积极开展各类创业主题活动,举办“创业之星”评选表彰活动,组织创业带头人巡回报告会,弘扬创业精神,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编印《创业促就业》文献资料汇编,广泛宣传创业促就业的政策、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各类城乡劳动者、创业企业和自主创业人员了解创业扶持政策的知晓率≥80%。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1.设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130个,开发见习岗位1300个,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见习补贴、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见习服务;实施“启航计划”,建立教育培训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事局 12.开展“两充两满”创建活动,全市“满员行业”达行业总数的60%;“满员企业”达全市企业总数的80%,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率分别达到70%、60%。 责任单位:市工业经济发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完成创建任务的基本要求 1.各责任单位要严格对照创建目标和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2.凡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制订改进措施,查遗补缺,确保各项创建任务和创业促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三、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