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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搬迁时间从政府文件规划搬迁日期的次年算起的,提前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也暂不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搬迁收入一律从第六年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帐面余额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已经税前扣除且存在结余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先冲减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余额,提取的费用冲减完毕再发生的安全费实际支出,允许据实税前扣除。 十四、煤炭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煤炭企业根据财政部等部门规定提取育林基金,专项用于“煤炭部门自营坑木林基地和采伐迹地更新”,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但对其结余部分应按其所属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二Ο一Ο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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