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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办[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1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2011年全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政府下达给我市2009年-2011年的住房解困任务1439户(其中:实物配租863户,租赁补贴576户)。为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目标责任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下达我市的2009年-2011年“三年解困”任务分配如下:
  
  梅州城区365户,其中实物配租219户,租赁补贴146户。
  
  梅县50户,其中实物配租50户,租赁补贴0户。
  
  兴宁市374户,其中实物配租204户,租赁补贴170户。
  
  五华县130户,其中实物配租78户,租赁补贴52户。
  
  丰顺县110户,其中实物配租66户,租赁补贴44户。
  
  大埔县140户,其中实物配租84户,租赁补贴56户。
  
  蕉岭县100户,其中实物配租60户,租赁补贴40户。
  
  平远县170户,其中实物配租102户,租赁补贴68户。
  
  请各县(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在确保完成2009年的目标责任任务的基础上,及早统筹计划,安排好明、后两年的住房保障任务,确保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三年解困”任务。
  
  附件:梅州市2009-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表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梅州市2009年-2011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表
  
  
  
  
  
  单位
  
  省确定保障总任务
  
  各县自报保障任务
  
  调整保障任务
  
  2009年的保障任务
  
  2010年-2011年
  
  保障任务
  
  
  
  保障
  
  总户数
  
  其 中
  
  保障
  
  总户数
  
  其 中
  
  保障
  
  总户数
  
  其 中
  
  保障
  
  总户数
  
  其 中
  
  保障
  
  户数
  
  其 中
  
  
  
  实物
  
  配租
  
  租赁
  
  补贴
  
  实物
  
  配租
  
  租赁
  
  补贴
  
  实物
  
  配租
  
  租赁
  
  补贴
  
  实物
  
  配租
  
  租赁
  
  补贴
  
  实物
  
  配租
  
  租赁
  
  补贴
  
  
  
  市本级
  
  
  
  
  
  
  
  365
  
  219
  
  146
  
  365
  
  219
  
  146
  
  345
  
  83
  
  262
  
  282
  
  136
  
  146
  
  
  
  梅 县
  
  
  
  
  
  
  
  50
  
  50
  
  0
  
  50
  
  50
  
  0
  
  10
  
  10
  
  0
  
  40
  
  40
  
  0
  
  
  
  兴宁市
  
  
  
  
  
  
  
  489
  
  293
  
  196
  
  374
  
  204
  
  170
  
  237
  
  136
  
  101
  
  238
  
  68
  
  170
  
  
  
  五华县
  
  
  
  
  
  
  
  200
  
  120
  
  80
  
  130
  
  78
  
  52
  
  30
  
  18
  
  12
  
  112
  
  60
  
  52
  
  
  
  丰顺县
  
  
  
  
  
  
  
  150
  
  90
  
  60
  
  110
  
  66
  
  44
  
  37
  
  22
  
  15
  
  88
  
  44
  
  44
  
  
  
  大埔县
  
  
  
  
  
  
  
  140
  
  84
  
  56
  
  140
  
  84
  
  56
  
  136
  
  56
  
  80
  
  84
  
  28
  
  56
  
  
  
  蕉岭县
  
  
  
  
  
  
  
  100
  
  60
  
  40
  
  100
  
  60
  
  40
  
  70
  
  42
  
  28
  
  58
  
  18
  
  40
  
  
  
  平远县
  
  
  
  
  
  
  
  215
  
  129
  
  86
  
  170
  
  102
  
  68
  
  42
  
  26
  
  16
  
  144
  
  76
  
  68
  
  
  
  合 计
  
  1439
  
  863
  
  576
  
  1709
  
  1045
  
  664
  
  1439
  
  863
  
  576
  
  907
  
  393
  
  514
  
  1046
  
  470
  
  576
  
  备注:1、省政府规定,按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总户数计算,实物配租占60%,租赁补贴占40%。
  
  2、自报保障户数,是根据各县(市、区)在2008年4月份上报的统计数。
  
  3、2010年-2011年的租赁补贴合计数576户已包含2009年租赁补贴数51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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