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察哈尔路16号高层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根据与业主服务合同的约定,以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高层住宅为1.2元。非住宅用房收费按当事人协议约定收取。 二、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地下车库业主专用平面车位停车为60元;业主租用车位停车,平面车位为300元,机械立体车位为280元。小汽车临时停车按宁价规[2009]312号文件规定收取,收费标准为每辆每次5元。 三、物业的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公共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定期公布年度费用预算、收支帐目和费用分摊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试行,试行期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或委托合同期满时终止。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