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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送审重庆市轨道交通二号线延伸段工程征地区文物调查勘探报告暨文物保护方案的函》收悉。经我局审查,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经我局审查,同意该方案。请在工程动工前,实施文物保护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指派重庆市文物考古所承担该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工作,请你公司与重庆市文物考古所联系(联系人:刘华,联系电话:63507061),签订文物保护协议,共同协商该项目的文物保护工作。请大渡口区、巴南区文广新局加强对此项目的监督、指导,大渡口区、巴南区文物管理所协助市文物考古所做好相关工作。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将此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预算解决。 四、请你公司通知施工单位,配合重庆市文物考古所开展抢救文物保护的工作。 特此函复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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