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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民政规[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04-07-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2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我局名义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3.关于深圳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4.关于印发《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关于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4年7月13日深民福〔2004〕36号)
  
  为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座谈会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为我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18周岁以上居民。
  
  二、参保人的住院医疗保险费按我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缴交,费用从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
  
  三、参保人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注
  
  四、符合条件的居民应当持户口簿、《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由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统一到社保部门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将参保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五、参保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由各区民政局在年初做出预算,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审批,批准后下拨各区民政局。
  
  六、宝安、龙岗两区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村民,按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 此条原文为:三、参保人按照《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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