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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我局名义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3.关于深圳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4.关于印发《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关于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2月20日深民福〔2004〕58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及《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深府〔200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及《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深府〔2002〕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深圳市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申请、评审、拨付、使用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公益金筹集和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为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使用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益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公益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资助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条 公益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制度。 市民政局在每年年初编制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公益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度使用。 第九条 每年市级公益金原则安排20%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对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金提出安排意见后,由市民政局负责汇总相关意见。当年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公益金如有节余,留作下一年度在全市公益金中统筹使用。 第十条 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 (四)对口扶持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五)低保对象重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列支; (六)市政府批准的支出以及市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同意的其他相关支出(仅限于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公告、宣传、资助标识制作、检查、审计等相关业务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