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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伟、沈庆: 我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上海伟庆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上海伟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制。 二、上海伟庆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为孙国伟(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40100030091)、沈庆(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40100030087)。 三、上海伟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兼执行合伙人为孙国伟;办公场所为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3层B区2008室。 四、上海伟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批复文件,于9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