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在2009年开展肝、肾移植病人定点医疗管理的基础上,为继续做好我市肝、肾移植参保病人的后续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给这部分病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我市肝、肾移植病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仍为市一医院,市一医院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优化工作流程,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建立肝、肾移植病人就诊及健康档案;落实专家为病人诊治,平诊每周1-5上午,急诊随时到病房诊治;帮助病人办理基本医保报账手续;为病人垫支一定的医疗费用;对抗排异药品实行适当优惠;对医院不能解决的医疗问题按规定开具转诊手续。 二、参保的肝、肾移植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开具抗排异药品,需持本人手术医院专科医生的正规处方签;因病情需要调整新药的,新购药品需提前告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予以购药,不能采购的需提前告知病人或由主管医师调药;凡外出检查和购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申请方可报销。 三、肝、肾移植病人享受一个年度内住院起付金只承担一次的报销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药以及门诊相关检查享受二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政策。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