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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城管执法局
【发文字号】 榕执综[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城管执法局关于下发《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理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案件流程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案件的办理程序,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提高案件办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依据《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特制定《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理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案件流程规定》,请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办理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案件流程规定
  
  
二0一0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福州市城月市管理执法局办理房屋br /  br /  行政强制拆迁案件流程规定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事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合法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流程规定。
  
  一、 执法处负责接受市房管局移送的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案件并进行初审。收件的内容按我局和市房管局2009年11月17日《专题会议纪要》规定的内容执行。其中:
  
  1、被拆迁人身份或户籍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房屋使用人关系证明可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材料;
  
  2、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文书材料要清楚易懂,可供执行。
  
  收件初审时凡缺件的予以退件。
  
  二、 执法处接受市房管局移送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案件后,1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送局办公室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三、 执法处1个工作日内对委托拆迁的房屋进行现场核查,若发现核查结果同委托文书陈述内容有明显错误的予以退回。
  
  四、 《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经局领导审批后,执法处1个工作日内建卷送案审中心审核。
  
  五、 案审中心1个工作日内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案件进行审核通过后通知执法处予以立案,并报请局领导审批。在审核中,发现案件资料有明显错误的,及时退回执法处;发现案件资料有瑕疵或一般错误的,及时通知执法处转市房管局补齐材料。
  
  六、 执法处2个工作日内对已审批的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案件制作《限期履行告知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七、 执法处在送达《限期履行告知书》7个工作日后制作《通告》进行张贴。
  
  八、 执法处在履行《限期履行告知书》和《通告》行政程序后将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案件委托各区执法局执行。
  
  九、 各区执法局对所委托行政强制拆迁案件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告知执法处通知市房管局等有关单位派员现场指导与见证;并做好执行记录和录像取证。
  
  十、 执法处负责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案件执行情况的跟踪,收集有关强拆时现场材料并整理归档后移交案审中心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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