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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平医协组[2010]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江苏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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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大力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大力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标准、制度、规范、运作程序和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根据各地具体实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独立设置,也可以联合设置,力争年内全省各级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以县(市、区)为单位做到全覆盖。(综治、司法、卫生等)
  
  7、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高标准建设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明确标准,强化专业性。注意聘请政法、卫生系统在职或退休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为兼职调解员,并吸纳懂医、懂法、懂心理的专业人员充实调解员队伍。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建立健全以律师、医学专家为主体的专家咨询组织。(全年,司法、卫生)
  
  8、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运作机制。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模式、工作流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加强预防、引导、稳控、调解、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等环节的衔接,做到依法受理与疏导、疑难问题请专家、达成共识签协议、督导协议早履行、重点纠纷必回访。加强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公安、卫生、人民调解组织、医疗机构间医患纠纷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引导机制。在医疗机构内公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责和程序,抓住调解最佳时机,警务室和医疗机构医患纠纷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将患方引导到人民调解组织,防止矛盾激化。(司法、公安、卫生、医疗机构)
  
  9、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总结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改进措施,并积极推进;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组织、动员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参保,努力实现全省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参投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机制,做好理赔工作。监督保险经办机构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赔偿。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机构风险管理水平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积极鼓励、推广医疗机构多个险种联合投保、形成“以险养险”机制的做法。(保监、卫生、医疗机构、保险经办机构)
  
  10、完善调保结合机制。加强医疗机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经办机构、承保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完善保险经办机构及早介入医患纠纷处置的机制,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快速兑付制度。适时召开调保工作推进会,促进“以调促保”、“以保促调”机制的形成,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机构在医患纠纷处置中的作用,努力形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卫生、司法、保监等部门及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
  
  11、建立医患纠纷研判机制。加强医疗机构患者投诉和医患沟通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可能引发纠纷的重点事件、重点对象的研判,及时发现医患纠纷苗头。完善院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总结、交流各地医患纠纷处置的做法、经验。(卫生、公安、医疗机构)
  
  12、构建医患纠纷大调解机制。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把医患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公调、检调、诉调等多种调解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构建医患纠纷大调解机制。认真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公安、检察、法院、卫生等机关、部门在审理、处置医患纠纷事件时,实行调解前置,积极引导医患双方接受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事件审理、处置的全过程。推行在人民法院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使调解优先的原则落在实处。(综治、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卫生等部门和医疗机构)
  
  13、依法处置重大医患纠纷事件。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医疗机构处置医疗纠纷的能力。加强公安、检察、法院、卫生部门的沟通联系与信息交流,运用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综合手段,及时处置医患纠纷,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严肃查处和依法打击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医闹”事件和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卫生等部门、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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