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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