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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国土资办函[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的通知

各受委托主体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四川省“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2008-2010年,修订版)》,在规划重建期内,我省将在地震重灾区组织开展2296处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勘查、设计工作。目前,已向各受委托主体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勘查、设计任务1698处,部分项目已完成了施工图设计成果进入治理工程施工阶段。为了进一步强化施工图设计工作,保障治理工程实施进度和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人工、材料等价格定期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当地发改、物价、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当地人工、材料、水电等价格标准,定期将相关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用水电等价格向施工图设计单位进行通报,以保障工程预算编制的合理性。
  
  二、强化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机制。根据《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办发[2008]114号)的有关规定,施工图设计单位要根据治理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按照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施工过程中,施工图设计单位必须派驻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指导施工工作。对不按要求派驻设计代表的,勘查及施工图设计经费不予结算,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工程浪费、施工质量或安全隐患的,视情况给予通报乃至建议相关部门取消相关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加强设计后期服务工作监管。各相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单位常驻现场机制的监管,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不按要求及时提供技术服务或派驻设计代表的,应及时向受委托主体单位进行通告并报省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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