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文[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4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学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法计划内容、人员、时间、效果“四落实”。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领导干部学法计划
  
  为提高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郑政〔2008〕38号)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安排
  
  (一)2010年第一季度
  
  主讲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学习重点: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学习时间:三十分钟
  
  学习地点:市政府常务会议室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二)2010年第二季度
  
  主讲人:市政府法制局副局长李文德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学习重点:行政处罚的实施
  
  学习时间:三十分钟
  
  学习地点:市政府常务会议室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三)2010年第三季度
  
  主讲人:市政府法制局副局长李庆伟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学习重点:行政处罚的执行
  
  学习时间:三十分钟
  
  学习地点:市政府常务会议室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四)2010年第四季度
  
  主讲人:国务院法制办领导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学习重点:1.城乡规划的实施
  
  2.城乡规划的监督
  
  学习时间:三十分钟
  
  学习地点:市政府常务会议室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人员范围: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二、县处级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安排
  
  (一)第一次学法讲座
  
  学习时间:2010年5月,2.5个学时
  
  主讲人: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学习重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及实施对行政管理、社会生活的影响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学习地点:郑州市青少年宫
  
  (二)第二次学法讲座
  
  学习时间:2010年10月,2.5个学时
  
  主讲人:国务院法制办领导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学习重点: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及监督
  
  学习方式:集中学习
  
  学习地点:郑州青少年宫
  
  三、几点要求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郑政〔2008〕38号)的重要举措。各级行政机关都应当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上来,把落实好学法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工作落实到实处,切实抓出成效。
  
  (二)市政府办公厅要认真做好学法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前通知,按计划落实好学法的时间、地点、人员。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讲座,要严密组织,搞好签到考勤,落实到课率。市政府法制局要落实好讲课人员和学习内容,确保学习效果。
  
  (三)县(市、区)政府年度学法内容,可参照市政府学习计划。
  
  (四)县(市、区)政府和市本级行政机关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学法活动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评议体系。年终考核时,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学习效果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排名公布。
  
  (五)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学法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安排部署好并带头参加学习,切实把学法活动落实到实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