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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向有关管理、监督部门报告科研经费使用情况;
  
  (五)科研项目完成后及时结题、结账并参与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为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以及直接用于科研项目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科研项目预算和项目批准单位的要求使用。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科研经费的使用,不得利用职务和学术的影响指令、要求科研经费的安排,不得假借承担科研项目单位的名义搭车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科研资金,禁止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利用科研资金为单位和个人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禁止利用科研资金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禁止利用科研资金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
  
  第十三条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第十四条 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必须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计提管理费。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不包括上级部门及财政拨款经费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实到经费的1%提取,作为课题风险基金,项目完成后不再返还课题组。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用于购置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严格按照课题经费预算执行,购置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支付协作单位设备费、加工费和协作费等,必须签订订货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科研协作合同。
  
  购进项目所需的消耗材料、试剂、药品等物品需由所属实验室保管员签字,购置仪器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后方能报销。
  
  第十七条 总额或单价超过50万元的科研经费使用方案,必须由学校教代会财务审查小组审查,提请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5000元以下的直接材料费和其他直接支出(不包括科研业务出差),由课题组长批准后报销;5000元以上至1万元由项目承担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销。额度1万元以上的支出,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查后,报分管校级领导批准后报销。
  
  第十九条 科研业务出差的差旅费由课题组长批准后报销,但经办人为课题组长本人时须经项目承担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章 科研器材购置与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不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一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所购置或研制的仪器、设备,凡在项目完成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由课题组长在验收单上签字注明并附研究(研制)合同复印件(合同中应载明须交付项目下达方或委托方的具体仪器、设备及台套数)后方能报销。
  
  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完成或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决算表连同工作总结一起上报任务下达部门。
  
  第二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严格按合同执行,项目完成后经过技术鉴定、专家评审或委托单位验收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不能按期完成的,依合同规定处理;合同没有规定的,经科研处审核,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重新拟定完成日期;未经批准延期的,财务处予以冻结户头资金,由科研处、项目组和委托单位三方共同研究处理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财务处予以解冻。
  
  第二十五条 高校自选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协议规定完成并进行财务结算。确有困难需延期完成的应报科研处批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已使用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退回,并取消下一年度申请项目资格。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将项目总结报告、论著、技术文件等有关资料,连同经费结算表报送高校科研处或科研任务下达的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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