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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梅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7
【实施时间】 2010-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4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梅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省有关“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种植户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要求,在总结2008年12月以来试行一年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我市农业抵御灾害风险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经济发展,实现梅州绿色崛起目标,以政府能支持,农民得实惠,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为着力点,以我市农业龙头企业、果品采销中心及农业合作社等为主体,逐步建立适合我市特色的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大宗农作物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二、基本原则和运作模式
  
  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保障适度”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县财政补贴、投保企业(种植户)自愿、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三、具体内容
  
  (一)保险对象。
  
  梅州市柚类、脐橙、蔬菜种植大户,既有规模,又有影响,品牌效应好等类型的种植企业,具体以各县(市、区)农业部门选送后由市农业局审核定的20家种植企业(种植户)的种植物。
  
  (二)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约定负责赔偿:
  
  1.死亡。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泥石流、冰雹、冻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果树/蔬菜死亡;因火灾、暴雨、洪水施救造成的保险果树/蔬菜死亡;因酸雨造成的蔬菜死亡。
  
  2.损失。因冰凌造成果树第二分枝以下的主干折断的损失;保险果树因遭受暴风、热带风暴或台风和龙卷风直接经过的袭击,导致果树第二级分枝以下的主干折断的损失。发生风灾保险责任事故后30天内又发生该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只按照高风力的一次灾害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执行,除里面规定的义务外,其他细节将在协议细化。)
  
  (三)保险金额。
  
  以保障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及农业种植户等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保险金额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蔬菜的保险金额为320元/亩?造;蔬菜类每年6造。柚、脐橙的保险金额为1200元/亩。合计蔬菜5370亩,保险金额1031.04万元;柚、橙5500亩,保险金额660万元。总保险金额1691.04万元。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柚、橙费率为4%;蔬菜费率为6%。
  
  保险费合计88.2624万元(保额保费计算详见附表一)。
  
  (五)投保方式。
  
  由市农业局作为投保人进行统保,承办单位统一签发保险单,具体细节由市农业局和人保财险梅州市分公司签订统一保险协议。
  
  (六)缴费方式。
  
  保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和农业龙头企业(或农业种植户)共同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80%、县级财政负担15%、农业龙头企业(或农业种植户)负担5%(详见附表二)。
  
  在2010年1月底前,市级财政负担保费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市人保财险公司,县级财政负担保费由县财政局直接划拨县人保财险公司,农业龙头企业(或农业种植户)负担保费由人保财险公司和农业局共同协助收取。
  
  (七)理赔处理。
  
  1.柚和橙在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时,按如下定损原则确定损失:
  
  第一年种植的果树按单位保额的5%计算,至果树开始挂果时按每年递增3%的比例计算损失;果树始挂果的两年内(即种植3-4年内),按单位保额的20%计算损失;盛果期(种植5年以上)按20%以上并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计算损失,最高以保额为限。
  
  2.蔬菜在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时,按如下定损原则确定损失:
  
  刚栽种的蔬菜按单位保额的5%计算损失;在采摘期前按10%-30%的比例递增确定;采摘前期按40%-80%的比例递增确定,采摘后期按50%-10%的比例递减确定,最高以保额为限。
  
  (八)免赔规定。
  
  柚、橙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亩或15%,以高者为准;蔬菜的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20%。
  
  (九)保险人义务。
  
  1.客户服务中心24小时热线95518,向保户提供产品咨询、理赔报案、保单服务、投诉举报、客户回访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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